西安市審計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暫行規定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審計信息,提高審計工作透明度,促進依法行政,充分發揮審計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、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、《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認真貫徹陜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通知》(市政發[2006]8號)和《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安市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通知》(市政發[2007]135號)精神,結合我局實際,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審計信息,是指市審計局在履行審計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,以一定形式記錄、保存的信息。
第三條 審計信息公開,應當遵循公正、公平、便民的原則。
第四條 公開的審計信息,不得危及國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。
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
第五條 加強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,成立局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,設立局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,負責推進、指導、協調、監督全局信息公開工作。
第六條 局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具體職責:
(一)統一管理全局信息公開工作,制定全局信息公開工作的規劃、計劃;
(二)承辦信息公開、依申請公開事宜;
(三)維護和更新局公開的信息;
(四)組織編制局信息公開指南、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;
(五)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;
(六)與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事項。
第七條 局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在各處室設一名聯絡員,由各處室主要負責人擔任,主要職責是對本處室相關信息是否需要公開進行選擇、做出判斷,并向局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及時提出推薦意見。
第八條 提供需公開信息的處室應當主動與相關處室進行溝通、確認,需與其他市級部門溝通、確認的,應及時向局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提出意見建議,以保證發布信息的準確一致。
第三章 內容與范圍
第九條 按照《條例》要求,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信息。主動公開的信息應編入《西安市審計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》,并將目錄和信息內容對外公示。
第十條 按照《條例》和《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安市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通知》的要求,全局應當主動公開以下信息:
(一)機構介紹,包括機構設置和領導成員簡介;
(二)工作動態,包括部門整體工作動態和通知公告等可公開的臨時性文件;
(三)政策法規及規范性文件,包括與審計業務相關的國家法律、行政規章,省級的法律、規章,地方性法律、規章和本局產生的規范性文件;
(四)規劃計劃,包括長期規劃,工作計劃和工作進展;
(五)人事信息,包括任前公示、人事任免、公務員招聘和教育培訓;
(六)資金信息,包括財務預決算、專項資金和其他資金;
(七)業務信息,包括審計項目的準備、進展、結果等情況,年度審計報告;
(八)網上在線辦事的事項、條件、流程、登陸地址、下載方式、咨詢電話、結果查詢等。
第十一條 依申請公開信息是指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、生活、科研等特殊需要,依法向我局申請獲取的相關政府信息。
第十二條 發布需經市政府或上級審計機關批準的信息,應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報批程序,未經批準不得發布。
第四章 程序與方法
第十三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,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。
第十四條 信息公開應按以下程序進行:
(一)按照《條例》和《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安市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通知》的要求,結合我局實際,編制西安市審計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。
(二)根據《西安市審計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》,對我局已產生的信息進行全面梳理,明確信息公開的內容、公開形式、公開時間、公開程序及責任部門等。
(三)由相關處室起草擬公開的信息稿,其中涉及審計業務的信息,由法制處復核,經分管局領導、總審計師審閱,報主要領導批準后發布;有關政務工作的信息,由局辦公室進行審核后,經分管局領導審閱,由主要領導審批發布。
(四)局辦公室要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》以及其他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,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,做出結論。
第十五條 凡確定為不予公開的信息,一律不公開。各相關部門應當提前做好答復預案,說明不公開的理由。
第十六條 對于依申請公開,應當在收到信息公開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答復申請人。因信息資料處理、保密等客觀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公開或者提供信息的,應當經局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同意,并告知申請人,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。
第十七條 各項審計結果的公開按照局審計結果公開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十八條 審計信息公開采取三種方式:一是通過網絡公開,即通過西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(www.xa.gov.cn)和西安市審計局門戶網站(www.xasj.gov.cn)進行公開;二是通過新聞媒體,即召開新聞發布會的形式公開;三是審計結果公告。
第五章 監督與考核
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,局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對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、評議,并將考核結果與年終綜合目標考評結合起來。
第二十條 局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在每年3月1日前公布全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。
年度信息公開工作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:
(一)主動公開信息的情況;
(二)依申請公開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;
(三)因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、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;
(四)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;
(五)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。
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如違反本規定,按考核辦法予以扣罰,對公開的信息未經保密審查而發布的,由局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令其限期改正;情節嚴重的,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局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。